“超微钙”比较广告不正当竞争案 

        2008-11-23 15:58:00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钙制品的企业,其经营的“超微钙”属于“传统钙”的一种。该公司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的广告中,将“巨能钙”与“传统钙”进行对比,突出“巨能钙”的优点。因此,超微公司认为巨能公司是恶意贬低包括其公司生产的“超微钙”在内的“传统钙”,以对其造成商誉损失为由将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同时也不禁止对同类产品做比较宣传,但企业的宣传应当真实,不能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