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次发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典型案例!

来源: 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作者:谢玲玲、唐文慧、万莉    2022-10-25 16:03: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维权援助工作,更好服务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广西中心)公开发布了2022年度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计14个,其中专业技术支撑行政执法 构建快保护严保护格局7个案例入选优秀示范案例,发挥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作用 有效防范离职员工泄密7个案例入选典型推广案例。

此次发布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例聚焦广西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着眼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介绍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态势,彰显了维权援助服务效能。案例覆盖法院、维权援助机构、维权援助专家等遴选范围,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类别,涉及机械制造、木业加工、新能源、保险服务、体育用材、科研服务、电器设备、食品饮料、批发零售等行业领域,包含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无效诉讼、分析评议、展会维权等案件类型,既有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也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叠文件。典型案例不仅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提供借鉴,也能有效引导市场主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下一步,广西中心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最新决策部署,有效能动履职,壮大资源力量,延伸基层触角,精准对接需求,聚焦创新服务,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高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统一化水平,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用,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更加及时、高效、扎实、系统的公益服务,助力我区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格局。

案例一

专业技术支撑行政执法 构建快保护严保护格局

【案情摘要】

区外某公司是一种侧拉式瓶盖生产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发现区内浦北某公司在未获得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该项专利权技术自制涉案机器并生产产品,遂向行政辖区内知识产权局(下称市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请求。市局受理案件后发现涉案难点集中在无法拆解的机器部分技术结构特征比对,遂与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以现场指导执法勘验与维权援助技术支持联合模式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浦北某公司使用、生产、销售,并接受50万元经济赔偿,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中,维权中心充分发挥专业化团队技术及法律优势,提供全面的专利行政裁决技术支撑,促进市局迅速准确地作出执法决定,有力支撑了快保护”“严保护的知识产权格局,同时积极运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加快推进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充分发挥了行政裁决在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案例二

贯彻全国统一市场意识 巨额赔偿获法院支持

【案情摘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公司)作为商标专用权人诉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工公司)使用带有的标识以及将该标识作为域名的显著部分登记备案并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构成侵犯柳工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鲁工公司使用的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具有攀附柳工公司涉案商标的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鲁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柳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柳工公司作为商标专有权人,积极关注自有商标在经营活动市场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有效维权策略,通过主动收集网页宣传页面、中标项目、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等证据来推断被告的销量、价格和行业利润。最终这些证据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全额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三

展会维权发挥优势 高效化解纠纷促进合作

【案情摘要】

南宁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新型结构的实木集成材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在广州定制家居展中发现某参展商所展出的商品侵犯其专利权,遂向展会主办方举报,并向经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南宁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南宁中心根据涉案专利有效期即将届满以及涉案物品保存期限长等实际情况,提出将侵权产品公证封存至专利有效期届满和将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抵消对冲使赔偿数额降低至2万元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一方面专利权人运用了成熟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利用调解周期短、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调解员秉持双方共赢的原则,创新解决问题思路,有效化解双方的分歧和核心矛盾。(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南宁分中心)

案例四

签署专利转让合同须谨慎 能否商业转化是目的

 

【案情摘要】

无锡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陈某(下称转让方)将其拥有的甲醇汽油核心剂母液及其制备方法以及将母液配制成甲醇汽油的方法专利与吴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以吴某未依照约定支付专利转让费为由诉至法院,吴某向法院提出反诉,以转让方并未依约交付涉案专利完整配方资料,致使专利转让合同未能实施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没有继续履行涉案合同的基础或者可能,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退还专利转让款及专利年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专利转让合同签订及交付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内容需要明确专利转让合同的目的,进一步确认双方需要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专利技术完成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生产并获取商业利益,需要交付专利完整技术文件和全部配方资料。(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善用类案检索机制 对傍名牌搭便车敲响警钟

【案情摘要】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平安的商标注册人,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对钦州平安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发公司)在其店面门头上使用与涉诉商标近似标志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及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安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字号,平安发公司将其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平安发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害平安人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平安字号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类案同判、适法统一是公众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准,类案检索机制的建立是促进实现类案同判的良好助力。本案中,法院通过类案检索机制保护了知名品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向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六

善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

成都某知识产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研究所)拥有一项名为阅读器的采集组件以及其阅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对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公司发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广西某公司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某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经最高院审理认为,对原告作出的限缩解释不予采纳,驳回其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明确了若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未明确对下位的技术方案未予具体举例说明也未予明确排除,不能通过在无效宣告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中作出限缩解释而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规则,对专利权人在确权阶段作出高质量的权利布局、在诉讼活动中对权利要求书作出适当的解释、法院审理如何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例七

善用线上线下组合拳 高效净化电商知识产权环境

【案情摘要】

平衡体公司系注册在美利坚和众国的公司,本案为涉外维权案件。平衡体公司拥有一项名为重整训练装置的外观设计专利,认为永康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所售产品侵犯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随即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并提出要求对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删除的处理维权请求。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受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中心委托,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出具判定意见书,获阿里巴巴平台采纳,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下架处理,有效维护了涉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电商投诉维权有低门槛、低成本、易取证、强时效等显著特点。本案中,一方面平衡体公司充分发挥电商平台投诉制度效能,有效地维护了自身权益,对其他权利人电子商务运营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另一方面维权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开展电商平台判定侵权咨询,为电商平台迅速准确地做出处理决定提供支持。(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案例八

发挥协同保护机制优势 构建知产保护新格局

【案情摘要】

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 一种大容量塑料瓶的管胚注塑成型方法及管胚模的发明专利,其发现柳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专利相似产品,遂向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柳州分中心(以下简称柳州分中心)提出维权援助请求。柳州分中心受理后,分析认为可能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于是将材料移交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下称市局)。市局邀请柳州分中心作为技术专家组成纠纷调查组协同处理该案,基于维权中心出具的判定咨询意见,经合议分析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经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成功化解,是一次运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职权形成保护合力的生动实践,通过有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柳州分中心)

案例九

发挥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作用 有效防范离职员工泄密

【案情摘要】

冯某在前任职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工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两次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柳工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且被认定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拷贝。冯某从柳工公司离职后,在同业竞争企业的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发项目经理。柳工公司认为冯某现职工作与离职前岗位具有高度相似性,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给竞争对手使用的较高风险,遂向法院起诉冯某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认定,冯某侵犯了柳工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冯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本案中柳工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证据,正是凭借该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发挥作用,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了有效保护。(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十

加盟经营须谨慎 商标风险审查须重视

【案情摘要】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汇饮公司)是涉案益禾堂”“等四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熠汇饮公司向法院起诉防城港市信尚奶茶店(下称信尚奶茶店)、广州和立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立堂公司)擅自使用益禾堂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经法院经审理认为,信尚奶茶店、和立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信尚奶茶店系在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加盟经营资格,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和立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厘清服务商标侵权诉讼中审慎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适用对于从根本上打击侵权源头、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案例十一

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案情摘要】

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百视特公司)拥有一项一种彩环灯的实用新型专利。百视特公司诉向法院起诉称广西瑞宏公司、柳州城投公司未获许可私自制造、销售、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彩环灯,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3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十二

善用证据打击侵权假冒产品 有效破解群体性侵权难题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红星”“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发现被告南宁市点梦便利店销售假冒的红星品牌白酒,依据公司设立的防伪系统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真伪验证、出具《鉴定书》,并且通过规范的公证流程获取了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证据,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封存。随后红星公司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基于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不以侵权案件经济价值轻微而容忍侵权行为,选择向法院11个案件同时起诉的维权救济手段,这种举措不仅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众多零售商家停止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净化市场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无形中也提高了原告的商誉价值。(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三

明确侵权被告适格要件 遏制滥用诉讼行为发生

【案情摘要】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国际著名奢侈品牌LV的权利人,其发现被告南宁和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新和平商场内有大量商铺涉嫌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抗辩理由包括:一是非商场经营者,既不具备市场经营管理职能,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二是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法院受理条件等方面的论证,成功使得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口头表示撤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仅负责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并不实际参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则不具有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义务,没有法定注意义务,则其不可能成为侵权者。在诉讼过程对类似案件中的权利人筛选诉讼对象,仅提供物业服务方作出不侵权抗辩有较好的参考意义。(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广西邕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十四

发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作用 为企业经营制定有效策略

【案情摘要】

技术受让方(下称甲方)拟出资在技术转让方(下称乙方)研制的采桑机的基础上合作开发新一代采桑机。为防止引进的采桑机产品出现知识产权权属不清、存在法律及技术风险过大等问题,甲方委托广西南宁派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腾公司)开展采桑机专利技术引进时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派腾公司在具体梳理了乙方采桑设备专利布局情况,评估其专利价值,并研判技术转让潜在的法律风险后,提供了知识产权分析结论,为甲方技术合作谈判提供依据,大大降低了甲方的专利权使用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充分运用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为企业专利运营提供依据、为企业风险防范提供方向,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前置性作用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广西南宁派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